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教師授課專長認定實施準則
102.4.22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4.24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據本校『教師授課專長審查作業要點』第3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應依本準則辦理教師授課專長認定審查。
第三條 本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專任教師授課專長認定應符合下列兩原則之一,才能予以排課:
(一)具備與所授課程相關學門之碩士或博士學歷。
(二)符合下列三款任兩款條件。
1.教師近五年研究領域,完成以下任何一項:
近五年曾於具嚴謹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發表與所授課程直接相關學門之
(1) 期刊論文3篇,
(2) 研討會論文5篇,
(3) 出版教科書或專書3本,
(4) 專業性展演5場次,
或完成
(5) 執行政府機關(構)或國科會共2件(含)以上之研究計畫案,
(6) 執行民營機構研究型產學合作案3件。
前項有關研究或著作之認定標準比照「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辦理。
2.教師取得與所授課程相關專長之下列專業證照任何一項:
(1) 考試院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專技特種考試,
(2) 勞委會乙級(含)以上專業技術士證照,
(3) 勞委會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證書,
(4) 外國語文檢定及格證照:日本語能力試驗N1、全民英語檢定中高級(含)以上或對等的英語檢定等。
(5) 其他與前列各項證照相當等級之國內、外專業證照。
3.教師具有與所授課程相符之專職2年(含)以上,或兼職4年(含)以上(含寒、暑假期間赴業界實習)之國內外業界實務經驗者。
第四條 上述各原則若發生疑義時,則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第五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第六條 本準則由本學院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