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3.0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 1 次民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05.10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 1 次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過
第一條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規劃及審議課程,並展現本校發展特色,特依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訂定本設置要點,並設置本學院「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定、檢討與修正本學院各系、研究所(以下簡稱所)、學位學程課程發展與規劃之共同原則。
二、新設系、所、學位學程課程之研議。
三、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配當之審議。
四、院定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學分及其課程內容之研議。
五、學程課程之審議。
六、學院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各系、所、學位學程主任,及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及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院長為主任委員,院長辦公室助理為執行秘書。未聘有專任教師之研究所、學位學程教師代表得推選支援專任教師為代表。
本委員會研議新設所、系(科)學程課程有關事項時,得邀請校外學者、業界代表及相關人員等若干人列席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系、所、學位學程主任,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組成若干小組,執行相關之規劃與審查工作。各組召集人由委員擔任,小組成員由召集委員提報主任委員核可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院長為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議時,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會,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須報請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