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關於本院     |     院長簡介     |     組織成員     |     發展策略     |     院訂課程     |     院系特色     |     院及規章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1.03.0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 1 次民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04.30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 2 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條 北城市科技大學民生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審議本學院教師評審相關事宜,特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置「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審議本學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 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之聘任、留職停薪、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 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之評鑑、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 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 關於本學院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 其他有關本學院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院長、校長交議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各系、研究所(以下簡稱所)、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為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於各系務、所務、學位學程會議中,自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推選正式委員二人及候補委員一人,以具教授、副教授資格者優先推選為原則。

其中選任委員及未兼行政之委員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未聘有專任教師之研究所、學位學程教師代表得推選支援專任教師為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因學院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召集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之提案,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通過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須述明理由。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教師資格審查及升等案之評審,應尊重外審制度之專業判斷,不得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選任委員若無法執行職務半年以上或無故缺席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棄權,由其所屬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依規定迴避時,迴避之教評會委員人數不列入法定出席委員之計算基準。

第八條 審查教師升等事宜時,為避免低階高審情形,參與之委員職級需高於提出升等審查之教師,參與審查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若具審議資格之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由學院院長遴荐相關領域具資格者加倍人數,簽請校長擇聘補足。

第九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議之審議結果應做成錄,檢附相關資料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